單位未繳納公積金,辭職能否領取失業金?
發布時間:2022-01-28 11:56:22
來源:眾誠人力資源
瀏覽次數: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契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根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暫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證失業人員的根本生活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由于公司不交納公積金而被迫辭職的,屬于 “非因自己意愿中綴就業”,能夠領取失業金。
張女士我的工資收入還能夠,單位也參與了社會保險,但是公司不斷未為員工交納住房公積金。我曾就住房公積金問題向公司提出繳存請求,但公司表示,公積金交納不是強迫的,用人單位不交納也不違法,何況單位是民營企業,更不用繳。本人是由于公司不交納公積金而被迫辭職的,辭職后,能夠領取失業金嗎?
社保君本案中, 該公司未依法繳存公積金,許女士據此辭職,屬于 “非因自己意愿中綴就業”,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契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自己曾經交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 非因自己意愿中綴就業的;
(三)曾經停止失業注銷, 并有求職請求的。”據此,繳費年限契合規則且有求職請求的失業人員,在停止失業保險注銷后,只需屬于 “非因自己意愿中綴就業”的,就能夠享用失業金。
那么,什么屬于“非因自己意愿中綴就業” 呢?
“非因自己意愿中綴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項、 第五項規則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則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則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分歧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解雇、 除名、 開除的;
(五)勞動者自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則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 法律、 法規、規章規則的其他情形。” 這里的 “勞動者自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則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用人單位呈現特定 “違法情形” 時, 勞動者能夠辭職。 單位的“違法情形” 包括: 未依照勞動合同商定提供勞動維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則,損傷勞動者權益;因 《勞動合同法》 第26條第1款規則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則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要挾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在的手腕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平安。
從 《勞動合同法》 第38條來看,單位未繳存公積金,職工能否據此辭職,規則并不明白。但是,不能疏忽的是,《勞動合同法》 對職工的辭職權有兜底性條款,那就是 “法律、行政法規規則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施行條例》 第18條第10項規則,用人單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迫性規則的,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那么,用人單位未繳存公積金,能否屬于 “違背法律、 行政法規強迫性規則”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20條規則: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38條進一步規則: “違背本條例的規則,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 能夠申請人民法院強迫執行。” 據此,為職工繳存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繳存的,屬于 “違背行政法規強迫性規則”的情形。
本案中, 該公司未依法繳存公積金,許女士據此辭職,屬于 “非因自己意愿中綴就業”,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